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
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
會通過。
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因法令變更
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