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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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對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即製作交割指示函通知全權委託保
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交割及結算作業,並依客戶別
設帳登載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
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受任人應於交易前或交易後製作相關款項收付
指示函送達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保證金
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作業,並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
對期貨商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依客戶別設帳登載每一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