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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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全權委託投資買賣之業務員,應依據投資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或交易決
定書依序下達買賣至指定之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營業處所。
前項買賣之通知應依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及期貨交易帳戶分別為之
,不得將不同帳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委託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