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執行,由業務員依據投資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或
    交易決定書所記載內容執行買賣,並就執行結果依客戶別於當日或成交回
    報日作成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
    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時間及下
    單方式,並說明其與投資或交易決定差異原因。
    業務員不得依投資經理人之口頭指示為買賣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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