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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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經理人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
析報告及考量客戶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客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
決定書,再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分析報告與決定並應有合理
之基礎及根據。
投資經理人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交付投資或交易決定書,不得僅以
口頭方式為之,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
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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