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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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分析,為投資或交易決定之依據,受任人應撰
寫書面報告,該書面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分為市場總體分析及個別證券投
資分析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等,其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或交
易建議等事項。
前項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內容,由受任人視市場情勢變化不定期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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