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受任人應於每月五個營業日前將上月新開立、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統計資料,以電子檔案傳輸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內容,應依全權委託帳戶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客戶姓名或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委託資產淨值、投資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類別
、委任期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定之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客戶姓名或名稱,得以代號表示,但應按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有關電子檔案申報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受任人依本條及第三十二條向本公會申報之全權委託資料,若有虛偽申報
不實者,除依法令相關規定處置外,並依違反誠信原則於本公會網站公布
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