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向客戶收取之委託報酬,應依委託投資時之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淨
    值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基準,依一定比例計算之。
    受任人向客戶收取之績效報酬,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績效報酬應適當合理。
    二、績效報酬應由客戶與受任人共同約定投資目標、收取條件、內容及計
    算方式,並列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三、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原委託投資資產時,不得計收績效報
    酬。
    四、績效報酬之約定不得以獲利金額拆帳之方式計收,並應有一定之限額
    ,且就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所訂衡量標準時始能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作
    為績效報酬。
    五、實際經營績效如低於所訂衡量標準時,雙方可約定扣減報酬,惟不得
    扣減至零,或要求受任人依一定比率分擔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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