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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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受任人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間所簽訂之契約,如與第十七條規定範
本不同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三、個別契約之間有不同約定,致使客戶之間發生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