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載明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事項,且如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向金管會報備。
    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受任人應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
    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以顯著字體方式,
    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雙方約定方式說明重要內容
    ,並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
    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
    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
    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二、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
    他曾在本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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