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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
閱全部條款內容,並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瞭解客戶相關資料。受任人對非
專業投資人所為之風險承受度等分析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
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受任人應參考上述資料並為綜合考量,以評
估客戶之投資能力。
受任人就客戶填寫之客戶資料表內容及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
人與其討論,充分瞭解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等相關資料及相
關法令限制。
受任人應向客戶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如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再交付全權委託期貨暨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書(範本如附件五),並告
知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等,據以共同議定委
託投資資產及投資或交易之基本方針與投資或交易之範圍。
受任人若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應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或其他文件中揭示,且應說明國內證券商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
證券權益行使之方式。另除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外,受任人應於辦理前揭
說明時,一併說明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考量因素,包括但
不限於投資成本、交易市場或交易標的種類等不同原因。
投資經理人應確實及充分瞭解客戶之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與目的及相關
法令限制,以及客戶之風險承受程度等,俾擬訂適合客戶需求之投資或交
易策略。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人員應將瞭解結果及意見表達於客戶資料表中,並經其
他人員或主管之覆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作為簽
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依據,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