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受理客戶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時,應請客戶填寫全權委託投資申請(
    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客戶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四),並請客戶於簽
    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簽章;但客戶為未成
    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人,應加具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及簽章。
    二、客戶委由代理人代辦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客戶與該代理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及客戶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三、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
    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申請辦理。上開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授權書正本應
    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
    本無誤」字樣戳記。
    客戶為政府機構、公營企業或專業投資機構,如於其所訂公開徵求受託機
    構作業程序、申請須知之記載事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或雙方合意之文件等
    資料內容,足以涵蓋前項規定要項者,得不適用該項規定。
    客戶以其經管之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受任人管理者,應按委託投資資產別,
    依第一項規定填具相關資料並加列足資表彰其為信託財產之文字。
    如客戶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
    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及本公會另行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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