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
    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
    計及內部稽核等部門。
    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不得辦理
    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第一項專責部門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
    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
    業務人員,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辦理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
    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範圍,應以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及地區為限,且其投資策略應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策略或被動式操作
    管理策略。
    三、受任人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
    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申報金管會備查。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前項防範
    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第一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
    務人員相互兼任。
    第一項專責部門與內部稽核部門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到職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由受任人檢具
    該等人員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
    件之證明文件向本公會辦理登錄,未完成登錄前,不得執行業務;如有異
    動,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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