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應依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等相
    關法令與本辦法及本公會自律規範辦理。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受任
    人)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規定。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
    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下簡稱受託人)以信
    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信託法、信託業
    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其
    他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第八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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