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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應依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等相
關法令與本辦法及本公會自律規範辦理。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受任
人)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規定。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
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下簡稱受託人)以信
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信託法、信託業
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其
他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第八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