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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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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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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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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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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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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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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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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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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