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78條 (罰則)
  1.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2.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3.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4.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5.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6.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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