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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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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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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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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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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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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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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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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