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3條 (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1. 一、中央主管機關:
      1.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2.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2.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3.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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