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第3條 (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
一、中央主管機關:
-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
-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