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7 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01年7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1891號函准予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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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申請其所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者,應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依序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案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