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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依第四條之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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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並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後,提供股東會選舉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在公司委託書上宜揭露被納入建議參考名單人員之相關資料。對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所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人選,經本委員會事先審查後決定不納入建議參考名單者,應揭露相關股東姓名及本委員會不採納之原因。在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應注意被提名人(相較於其他候選人)之資歷、專業、誠信暨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暨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董事之條件,務以能契合股東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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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並建議其組織規程。每年並應至少複核一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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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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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年審查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資格,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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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成員於前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或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