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10391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5年9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311號函修 正後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5年10月 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櫃審字第0950024628號公告修正;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5年9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312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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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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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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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