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11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2至附件4,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462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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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承銷商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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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受託機構本次申報(請)募集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是否符合「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次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合理性之意見。(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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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本次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下列各項,說明或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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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不動產信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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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證券之名稱、發行日及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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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總金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每一受益權證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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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託財產之種類、座落地點、租賃、權利移轉、抵押及估價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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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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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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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益證券之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受償順位、期間及發行條件。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者,應分別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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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託機構之費用、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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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資風險(含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有價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利率變動之風險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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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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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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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集之價格訂定方式。(本次受益證券之預估殖利率是否參考金融機構之利水準、一般公司債發債成本及債信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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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財產價值之權益保全及估價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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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託機構與委託人非利害關係人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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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託財產之權益保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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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業估價者及其專業估價人員之專業資格;其與受託機構或委託人之獨立性評估。(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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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業估價者對信託財產價值之估價方法、評估基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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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財產達成預期收益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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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聘請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託管,其遴選、管理及報酬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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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財產信託投資效益之意見專家,其與受託機構或委託人之獨立性評估。(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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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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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本次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否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訂定之「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審查要點」之情事(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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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本次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否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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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蒐集資料,說明或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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