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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月公告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內容,並於依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編製之基金月報、半年報及年報,揭露下列事項,該基金月報、半年報及年報除向本會申報外,應再將副本抄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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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基金持有之未沖銷多空頭部位數量、契約內容、保證金金額、契約(名目)價值、未實現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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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基金為避險需要,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賣出選擇權買權及其他金融商品契約之總(名目)價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及占該基金所持有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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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每營業日持有下列項目之合計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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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為增加投資效率之金融商品契約之總(名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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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賣出選擇權買權及為避險需要之金融商品契約之總(名目)價值超過該基金所持有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之淨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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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增加投資效率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及匯率交換契約總(名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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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於任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總(名目)價值及持有該公司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個股期貨契約總市值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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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有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持有未沖銷之賣出選擇權買權之總(名目)價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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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國內外交易所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其未沖銷期貨契約總市值及選擇權契約總(名目)價值之合計數,國內期貨市場部分占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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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該基金委託國外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暨選擇權交易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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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任一店頭市場交易對手承擔之風險淨額(不含匯率避險交易)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