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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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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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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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業或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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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散或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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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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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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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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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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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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