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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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