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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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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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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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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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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