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2.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