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2.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5.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