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3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至第8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 第1020003572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3.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6.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7.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8.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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