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3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至第8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 第1020003572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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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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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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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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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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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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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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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