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3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04 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10 004363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0455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3.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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