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3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04 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10 004363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0455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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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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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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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