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04 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4013596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40027228號公告修正發布)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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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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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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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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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