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04 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4013596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40027228號公告修正發布)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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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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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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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