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04 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4013596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40027228號公告修正發布)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2.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3.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5.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6.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7.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8.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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