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調處收費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3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調處事件,申請人於申請調處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工本費。
-
前項工本費,每人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
相對人拒絕調處時或調處不成立者,申請人繳納之工本費應予以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