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3340 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097004200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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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或買賣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如擬交易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同之標的,該從業人員須事先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檢視其是否符合客戶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