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3340 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097004200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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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如出具承諾(承諾書如附件C),本人及其配偶帳戶除沖銷到職前持有之期貨交易部位外,不於在職期間從事期貨交易或買賣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者,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