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3340 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097004200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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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本公會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 B)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份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之期貨交易部位、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每一筆交易事項,包括交易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日期等資料。期貨經理事業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期貨商、證券商及其他交易對手所開立之交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