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43 5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14點(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342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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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經紀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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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處所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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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供辦理複委託業務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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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辦公處(含外國期貨經紀商管理、財務、資訊、稽核等後勤部門使用之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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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置法令規定保留期間之營業相關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倉庫(以下簡稱有效文件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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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處所必具之設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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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資訊設備(含國外期貨交易所合法授權之國外期貨交易資訊供應商所出具願提供交易資訊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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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相關之其他必需設備:專用錄音設備、計時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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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用專用電話及傳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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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期貨經紀商新設或變更(含遷移、擴增、縮減及變更場地配置、用途)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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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有後列(三)、(五)及(六)規定情事外,應備妥下列文件,函報本公會,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並取得本公會所出具營業處所及設備可供營業使用之證明,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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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變更場地配置、用途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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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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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並於購置或承租後十五日內,函報本公會備查即可,無需進行場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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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揭備妥之文件均須以A4格式送本公會,俾便安排勘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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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特殊情事(如不可抗力事故、辦公室整修等),致原營業處所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另覓臨時營業處所繼續營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於使用後十五日內備妥下列文件,並說明事由及使用期間函報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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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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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招牌及各項必具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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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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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期貨經紀商及分支機構依(三)之規定另覓臨時營業處所,於使用期滿前遷回原營業處所時,應依(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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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期貨經紀商及分支機構在未動及期貨交易部分(含交易櫃檯、交易室、交易系統及開戶處)情形下,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用途或擴增、縮減營業處所,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函報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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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變更場地配置、用途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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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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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招牌及各項必具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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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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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辦公處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若有裝設資訊設備,不得提供交易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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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期貨經紀商凡受讓或合併,沿用原址、原設備者,不需重新場勘,僅需檢附相關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平面配置圖)函報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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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期貨經紀商經營個別期貨交易人受託買賣期貨業務者,比照本國期貨經紀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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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期貨經紀商及分支機構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期交所申報開業(新設)或變更(含遷移、擴增及縮減)營業處所時,應同時以副本函報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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