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接受客戶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500010 1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871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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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於接受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該等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會員代為決定價格及申報時間時,會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俾使該委託得依當時相關市況,以盡可能有利於委託人之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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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特定自然人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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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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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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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載明由證券商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自然人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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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所稱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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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具備證券專業知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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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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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戶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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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最近一年於證券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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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有證券交易違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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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自然人得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或自行以書面方式簽署第二項第三款之聲明書。惟對於已填具委任授權書之客戶,會員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使用電子簽章辦理,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會員接受特定自然人以線上方式申請授權委託,應於網頁提供含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內容予客戶審閱,其簽署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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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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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點選進入載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內容至簽署聲明書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之完整內容,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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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自然人以電子簽章簽署聲明書後,會員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已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之聲明書副本予客戶,客戶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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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接受前項特定自然人授權委託,應訂定符合下列各項之內部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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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對客戶屬性或適當性作充分之評估及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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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告知客戶授權委託相關風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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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客戶授權委託之時間區間、頻率及執行價格範圍等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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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成交價格外,會員並應注意成交時效及價格穩定性等其他因素,俾維護會員與客戶雙方權益。並應視市場情況及市場供求關係,注意勿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市場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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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會員是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判斷依據,則應視委託數量、市場價格、價格波動性、該證券之流動性等相關因素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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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客戶質疑會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會員應負責提供前項判斷依據之相關決定因素資料為佐,並由內部稽核作成選案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