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37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及第3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1.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1.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4.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5.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6.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J)
      7.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8. (八)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K)
      9. (九)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2.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3.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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