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 64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4條條文及第14條、第18條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二~四、格式二~六;除第8條第5款、第7款、第14條 第18款及第18條之格式二~四、格式二~六自 100年1月1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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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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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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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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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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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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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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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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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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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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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債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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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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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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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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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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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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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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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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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部門別財務資訊(包括主要業務別及重要國外營運部門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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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金融商品應依格式 a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格式b揭露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c揭露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商品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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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款及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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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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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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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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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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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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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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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銀行財務報表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公報之規定揭露。(格式A至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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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資本適足性。(格式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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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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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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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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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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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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