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投信公司運用基金資產買賣非屬股票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標的交易流程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7000373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005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交割指示作業
    1. (一)交割指示函內容:
      交割指示函應列示基金名稱、表單編號、製表日期、交易對象、投資種類、交易標的名稱、承作日、到期日、交易利率、票面金額、交易款項、付息方式、保證機構、發行單位、交易方式、到期金額、簽核者等項,且應符合相關法令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詳附表一)。
    2. (二)交割指示函之簽核:
      投信公司應於交割指示函上完成必要之有權人員簽章。
    3. (三)交割指示函之傳送方式:
      投信公司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
      1. A.書面指示:應經投信公司有權人員簽章。
      2. B.傳真指示:符合投信公司與保管機構事先書面約定顯由投信公司發出,並經投信公司有權人員簽章。
      3. C.電子傳輸:核符合雙方交換之密碼,惟對(B)、(C)項未經事先書面約定或交換密碼時,應事後補發書面指示正本。
    4. (四)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時間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到達時間依交易日(T)區分為:
      1. 1.第T日交割者:T日下午一時前。
      2. 2.第T+1日交割者:T+1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開始以前。
      3. 3.第T+2日(含)以上交割者:T+1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截止前。
      4. 4.依雙方協議時間辦理。
  2. 交割指示如未於前述期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辦理交割,惟倘拒絕依交易指示內容辦理交割,保管機構應於交割指示到達之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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