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8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4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37條 (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
  1. 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進行分割,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並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各該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2. 公司依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向前項分割子公司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其通知及公告,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日為起算日。
  3. 子公司董事會為第一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分割計畫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4.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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