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 期為106年5月15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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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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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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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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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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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TX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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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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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乘數│■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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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契約│■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
│ │ 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另除每月第2個星期三外,得於交│
│ │ 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
│ │ 契約 │
│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
│ │ 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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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履約價格未達 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
│間 距│ 100點 │
│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0,000點:近月契約為 100│
│ │ 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
│ │■履約價格10,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 200點,季月契約│
│ │ 為400點 │
│ │■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其履約│
│ │ 價格間距同近月契約。 │
│ │■各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起,於前一營業日標的│
│ │ 指數收盤價上下 3%間,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之二│
│ │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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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新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
│ │ 收盤價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
│ │ 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
│ │ 止: │
│ │1.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最高及│
│ │ 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7%。 │
│ │2.交易月份起之 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
│ │ 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
│ │3.接續之 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
│ │ 數之上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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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報價未滿10點:0.1點(5元) │
│價單位 │■報價10點以上,未滿50點:0.5點(25元) │
│ │■報價50點以上,未滿500點:1點(50元) │
│ │■報價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5點(250元) │
│ │■報價1,000點以上:10點(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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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限│■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最近之臺灣證券交易│
│制 │ 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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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
│ │ 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
│部位限制│ 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
│ │ 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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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
│ │ 45;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下│
│ │ 午1:30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 3:00~次日上│
│ │ 午5:00;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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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 3個星│
│日 │ 期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
│ │ 牌日之次一個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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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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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
│價 │ 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
│ │ ,由本公司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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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
│ │ 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
│ │ 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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