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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合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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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合併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所定合併基準日之七個營業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函知本公司,以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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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後存續期貨商(以下簡稱存續期貨商)或合併後新設期貨商(以下簡稱新設期貨商),應於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召集之合併後股東會或創立會終結日起五日內,檢具變更或新訂章程影本,函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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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併而消滅之期貨商(以下簡稱消滅期貨商)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之申請規定,辦理終止營業,且其於合併前所生一切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概括承受。但其違規紀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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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之契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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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將消滅期貨商與本公司所訂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交易資訊使用契約及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等契約書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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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設期貨商除依前開規定辦理外,應向本公司申請重新辦理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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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合併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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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滅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與其所委託辦理結算交割之結算會員辦理終止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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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與其所委託辦理結算交割之結算會員簽訂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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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滅期貨商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其委任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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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下簡稱結算會員)合併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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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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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續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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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欲成為結算會員者,需依本公司「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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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滅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依「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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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期貨商:
消滅結算會員之委託期貨商得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更換受託結算會員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更換結算會員及部位、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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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消滅結算會員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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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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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續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依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規定,向本公司繳交交割結算基金,其所應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本公司得逕自消滅結算會員所繳交割結算基金帳上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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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註銷之消滅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俟其完成註銷程序後,退還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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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滅期貨商或其分支機構尚未開業或繼續營業未滿二年者,其原繳交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轉充存續或新設期貨商就該處所資訊設備連線應繳之保證金,於接續計算繼續營業滿二年時無息退還。如合併後全部或一部裁撤不予留用,存續或新設期貨商得於結清有關債務後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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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滅期貨商所提列或提存之各項準備或公積等項目,應與合併後存續期貨商已提列或提存之金額併計,或轉充合併後新設期貨商所提列或提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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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於合併前應向本公司繳交之各項費用,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負責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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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滅期貨商、存續或新設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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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貨商合併時,其業務之移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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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滅期貨商自合併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不得繼續營業;存續或新設期貨商留用消滅期貨商之營業處所者,俟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及相關規定文件後,始得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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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尚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自合併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應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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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滅期貨商因受託交易所生錯帳或更正帳號或委託人違約未及處理者,自合併基準日次一營業日起,應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以其名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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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滅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註銷以其名義於其本公司開立之各項帳戶,並於了結一切帳務後註銷其於他期貨商開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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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或開業前,通知委託人;並應就消滅期貨商之委託人受託買賣帳號,向本公司辦理更新電腦檔案,始得受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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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應於合併基準日下午,依法令及本公司規定,將應保存之財務業務相關文件,移交存續或新設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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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屬消滅期貨商之不動產及設備,除有留供營業使用之必要者外,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