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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自然人受益人並檢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受益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國民身分證並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受益人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必要時,經理公司或其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之原本;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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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開戶填留印鑑卡之內容,除受益人戶號、戶名、啟用日期、加蓋印鑑欄外,自然人受益人並應填寫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及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法人受益人並應填寫其設立地址及統一編號;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填寫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地址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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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開戶所使用之印鑑,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之簽名式或印鑑,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簽名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以專戶名稱登載受益人名簿者,應使用該專戶名稱,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台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者,其專戶印鑑得以該保管機構代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專戶行使受益人權利專用章為其受益人印鑑;未成年、禁治產人(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前適用)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第二項本國受益人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為限;外國受益人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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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警政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以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八碼)及其英文姓名第一個字之前二位字母(二碼)為準;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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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之統一編號,以內政部警政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大陸地區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證編號之後十位數為準,港、澳地區之居民以居民身分證編號為準,其無居民身分證者,則第一位為九,第二位至第七位以西元出生年後二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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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於印鑑卡同時留存簽名式及印鑑者,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向經理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時,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