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規格」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 期為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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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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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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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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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小型臺指期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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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M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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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本契約交易日同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
│ │ 45;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下│
│ │ 午1:30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 3:00~次日上│
│ │ 午5:00;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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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值│■小型臺指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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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契約│■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六、九、十二│
│ │ 月中三個接續季月,另除每月第二個星期三外,得於交│
│ │ 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
│ │ 契約 │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
│ │ 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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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各月份契約每日結算價與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
│價 │ 數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相同;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
│ │ 契約,其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 │ 1 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
│ │ ,則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 │ 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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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限│■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
│制 │ 算價上下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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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單位│■指數1點(相當於新臺幣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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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
│日 │ 期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
│ │ 牌日之次一個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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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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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
│價 │ 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
│ │ 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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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 ,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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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
│ │ 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
│ │ 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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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
│ │ 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
│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
│ │ 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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