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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
 一、被合併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
 (一)業務狀況:
 準用參、二、(一)、9及參、二、(一)、10之查核程序,
 以分析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之可能影響。
 (二)財務狀況:
 1.查閱被合併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取得被合併公司聲
 明,以了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
 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關係人
 或他公司間重大財產交易、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
 人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情形,並抽核相關憑證,以分析其
 有無異常及合併後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九)
 2.取得被合併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曾
 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短期負債之相關明細,以了解是否均如
 期還本付息。核閱仍存續之公司債發行辦法、長短期借款合約
 ,以了解其契約對被合併公司之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有無重
 大限制條款,並分析前開事項對合併後發行人財務之影響。
 3.被合併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轉投資
 情形:
 (1)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A.取得具有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及
 相關資料,以了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B.查閱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及帳冊,以了解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金
 額及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
 額),以了解合併後其對發行人營運及獲利之影響。(附
 表六)
 C.取得被合併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提供資源及技術予被投資公司使用情形及代價明細之相
 關資料,以分析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D.取得被合併公司之聲明書,以了解被投資公司是否截至最
 近期有無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分析合併後其
 對發行人之影響。
 (2)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除依肆、一、(二)、3、(1)程序查核外,另參、二、
 (一)、10、(2)、B之查核程序,於了解其與被合併
 公司相關事項準用之。
 (3)參、二、(一)、10、(2)、C之程序,於查核被合併
 公司準用之,以了解合併後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合併
 後發行人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之金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之規定。
 4.被合併公司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準用參、一、(二
 )、4、(2)之查核程序,以了解個案毛利率及已完工尚未
 出售之預計銷售情形有無異常情事。
 5.如被合併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者:
 (1)取得被合併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
 資料,並與同業比較,以了解其變化情形及優劣。(附表七
 )
 (2)取得被合併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
 比率分析表,並與同業比較,以了解其變化情形及優劣。(
 附表八)
 (3)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是否有
 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之情事:
 A.取得最近年度及申請年度重大資產交易之相關資料,如買
 賣契約、實際收付款紀錄、內部決策過程等,以了解其交
 易是否違反相關辦法與法令及有無異常之情事。
 B.取得最近五年內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或向關係人購買不動
 產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實際收付款紀錄、內部決策
 過程等,以了解其交易是否違反相關辦法與法令及有無異
 常之情事。
 C.取得所買賣土地與其關係人於相近時期買賣鄰近土地之相
 關資料,以了解其價格是否有明顯差異而未有適當理由之
 情事。
 D.取得最近五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明細,以了解其是否有
 最近期銷貨或租賃不動產予其關係人之營業收入,逾年度
 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且未有適當理由者。
 E.取得最近五年內出售不動產予非關係人或向非關係人購買
 不動產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實際收付款紀錄、內部
 決策過程,以了解其不動產交易是否有明顯異於一般交易
 而無適當理由之情事。
 F.取得最近一年內資金貸予他人明細,並詢問其管理階層以
 了解有無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
 有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者。
 (4)是否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
 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
 情節重大之情事:
 A.取得被合併公司最近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查閱會計師
 出具之意見,以了解財務報告是否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會
 計原則編製。
 B.詢問該公司人員,以了解被合併公司財務報告是否有經主
 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之情事。
 C.了解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是否未經健全建
 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之情事。
 二、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有下列情事:
 (一)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三之一條至五十三之八條或櫃
 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第一節
 規定:
 1.取得會計師編製之擬制性合併報表暨存續公司及被合併之未上
 市(櫃)公司之財務資料,以了解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
 續公司之每股淨值是否高於原上市(櫃)公司之每股淨值或符
 合證交所(櫃檯中心)所訂上市(櫃)獲利能力標準者。
 2.取得最近期股東名簿,以設算被合併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該次合併發行新股總
 額提交集保之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並取得上述人員同意配合股
 票集中保管之承諾書。
 3.取得證交所及櫃檯中心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
 4.取得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最近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以
 了解其查核報告之種類。
 (二)依附表二十及附表二十一所列事項逐項評估之。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1.取得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相關事項聲明書及詢問被合併公司
 或其子公司法務或有關人員,並依下列所述查核程序瞭解被合
 併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
 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迄未改善之情事:
 (1)重大勞資糾紛:
 取得聲明書或訪談工會成員、員工,以了解最近年度是否發
 生員工罷工與尚未解決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及其緣由及善後
 事宜。
 取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准文件及章程等,並抽核福利金提撥
 情形,以了解是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按月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儲存。
 查閱相關帳冊並取得勞工檢查所檢查紀錄及往來文件,以查
 核最近三年內有無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或設置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之情事,且未經申請由檢查機
 構複查合格。
 了解是否有積欠勞保費及滯納金之情事,且經依法追訴仍未
 繳納。
 (2)重大環境污染:
 取得防治污染設備明細,並詢問其人員配置及操作情形或排
 放許可證,了解其防治污染設備之設置、操作或排放是否依
 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取得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環保機關處分函令,以查
 明是否有經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之情事,若有,並了解是
 否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
 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
 ,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作為已改善之認定標準
 。
 詢問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當局,以了解是否發生公害
 糾紛事件,而無有效防治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
 常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查閱主管機關往來函,以了解是否有環境污染情事,經相關
 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取得環保機關往來函及查詢有無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
 規定儲存、清除、處理或與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因
 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違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之情事。
 查閱環保機關往來函,以了解是否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
 或整治場址之情事。
 取得環保機關往來函及律師意見書以了解有無製造、加工、
 或輸入違禁環境用藥,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
 2.取得被合併公司相關事項聲明書及詢問被合併公司法務或有關
 人員,並依下列所述查核程序瞭解被合併公司及其現任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反誠信
 之行為:
 (1)被合併公司部分:
 取得被合併公司聲明書或向票據交換所查詢該公司最近三年
 內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因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
 銷者。
 取得被合併公司聲明書及長短期借款合約,並抽核長短期借
 款、還款情形,以了解最近三年是否有逾期還款之情事。
 取得被合併公司之聲明書或參酌律師意見書或函詢相關單位
 等,以了解其最近三年是否有: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
 構複查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
 害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2)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取得聲明書或向票據交換所查詢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
 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因存款
 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者。
 取得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之聲明書,或參
 酌律師意見書,並了解其最近三年內是否有: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
 觸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
 刑以上之行為;
 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
 或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
 3.查閱該公司章程、財務報告、決議本次合併事項之股東會與董
 事會議事錄及合併契約等,以瞭解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
 劃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三百
 一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但書規定,及本次合併增
 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如連續二年虧損而申請
 現金增資者,分析其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合
 理性及可行性。
 4.取得被合併公司年報、財務報告及相關事項聲明書,並詢問被
 合併公司法務或有關人員,以瞭解被合併公司及其現任董事、
 監察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負責人、總經理
 或實質負責人與從屬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至刊印日止是否有
 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件,並分析合併後
 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5.查閱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年報、簽訂之契約及相關事項聲明
 書,並詢問被合併公司法務或有關人員,以瞭解被合併公司及
 其子公司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
 、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
 契約,以分析合併後其對發行人業務之影響。
 6.被合併公司如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取得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以了解其核准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情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取得
 所洽律師出具之聲明書,以了解該律師是否未具有下列情事:
 (1)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合併案件法律事
 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
 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與發行人、被合併公司、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
 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
 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A.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
 人關係。
 B.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7.取得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之
 聲明書,以瞭解其是否未具有肆、二、(三)6(2)、(3
 )所列情事。
 三、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之合理性及合併後對發行人之影響:
 (一)取得合併雙方公司之董事會與股東會議事錄及各項公告內容,以
 分析其程序之合理性。
 與雙方公司經營決策人員訪談及取得其內部評估合併案之決策資
 料,以分析其合併目的之合理性及其合併計畫之可行性與必要性
 。
 根據相關公告事項及雙方公司向相關單位申請之狀況,以分析其
 預計進度之合理性。
 (二)(刪除)
 (三)取得換股比率訂定方式、計算依據、財務專家之意見及會計師對
 換股比率出具之複核意見書,並分析換股比率之合理性。
 (四)取得公司合併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方面之整合計畫,並分
 析其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與雙方公司研發、技術、生產、銷售與管理人員訪談,並參考其
 預計發展計畫,以分析合併後三年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
 益之影響與預計效益及其合理性。
 四、其他必要查核程序。